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10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
法定代表人:莫东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博,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努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1民终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约定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102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梁国栋
审 判 员 全守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虞始诚
书 记 员 蔡振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