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6305号
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昌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显,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增兵,董事长。
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