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山路万利城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12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