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平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惠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高公司)、李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惠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已由生效判决作出相应认定,本案又判决退还工程款错误。且案涉房屋的价值应当以交易的实际价值为准,但一、二审法院均采信虚假的《售房协议》中约定的虚假价值,违法支持了建高公司的巨额违法所得,侵害了凯惠公司的财产权利,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惠公司因无法支付工程款,委托建高公司及***销售凯惠公司房屋,所得价款用以冲抵工程款。因***多销售9套房屋,无法返还,遂产生本案争议。凯惠公司主张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案涉房屋的价值,但***系受凯惠公司委托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双方亦明确约定在每套房屋61000元至65000元区间范围内,并以销售价款冲抵工程款。***超额销售9套房屋,造成建高公司超额领取了工程款,给凯惠公司造成了损失。为此,一、二审法院判令建高公司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用以填补凯惠公司损失并无不当。对具体标准,因售房行为系凯惠公司委托,销售价格双方亦有约定,故一、二审法院以约定的价格标准的上限认定赔偿金额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凯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吉守明
审 判 员 干建强
审 判 员 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晟
书 记 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