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抗2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31939P。
法定代表人:唐平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运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20]3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汀汀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陈 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