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93号
原告: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1245671A。
法定代表人:牟方华,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盛飞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盛飞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