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143号
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QALW2H。
经营者舒永强。
委托代理人梁皓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4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94元已由申请人渝中区丰隆机械设备租赁站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