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3613号
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3FQYXW。
法定代表人:秦孔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孔龙,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被告:***,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钰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 里
书 记 员 谢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