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7579号
原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馨,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居间报酬费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8日,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引荐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曲靖段1-2个(1个或2个)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中的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洽谈,提供信息、促成合同签订等。2018年8月27日,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牟秋平支付***居间报酬200万元。次日,***出具了收条和承诺书,承诺2018年8月8日签订的居间协议于承诺当日作废;保证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进场施工,若不能在三个月内进场进行施工,***立即退还支付的200万元居间报酬,并以月利率3%承担自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利息。现三个月进场施工期限已过,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与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取得联系,***亦不退还200万元居间报酬费。***系***的配偶,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诉至法院。
经审查,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示其与***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居间协议书》,载明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等负责就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曲靖段1-2个(1个或者2个)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中的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洽谈,提供信息、促成合同签订等;发生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中,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因合同中载明的***的联系地址是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XXXX,故以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重庆市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居间服务费,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