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6099号
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城仙塘大道胜业苑A栋A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51074799H。
法定代表人:陈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新村9号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NCR90D。
法定代表人:肖运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运祥,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肖运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蓓蓓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