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8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滨涌南阁水厂办公室****房。
法定代表人:黄观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春,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仙塘大道胜业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全。
上诉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陈长春与被上诉人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7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陈长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陈长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