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7民初2313号
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灌村中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72171219M。
法定代表人:马松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钟文杰,均系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城仙塘大道胜业苑A栋A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51074799H。
法定代表人:陈全。
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3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8133元(以25345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月2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签有《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向被告供货后,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拖欠货款一案(案号(2019)粤0117民初2313号),原告秉承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理念,在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后一直积极与之协商,并于2019年9月4日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应当在同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在此过程中原告也已经多次提醒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对此无动于衷,直到付款时间届满仍未见其履行义务。对此,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原告享有向被告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1.1工程名称:温泉龙泉大厦工地;1.2施工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1.3供货期间: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工程完结。第五条结算与付款约定:5.1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对当月货款,原告应在次月5日前向被告提交一式四份《混凝土结算表》,被告应在三天内完成确认并将其中1份原件交回原告。被告若对结算表有异议,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表内容无异议;5.2当月货款被告须在次月25日前全部付清给原告;5.3被告需将货款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被告交付现金,必须取得加盖原告财务章的《收据》方可向原告书面指定人员交付且交付现金数额应在五万元以下,否则一律视为未付;5.4非原告原因导致被告工程混凝土停供超过1个月或被告连续30日内累计要求原告供应的混凝土方量不足300立方米的,被告应于十五日内无条件付清全部未付混凝土货款给原告。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6.2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确认结算表或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暂停供货。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把本合同工程项下的混凝土供货权利转给其他单位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的5%计付违约金给原告;6.3一方违约状态持续达30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违约方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7.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统计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的《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结算单》,内容为:1月11日的收款为150975元,1月13日施工部分为八层柱屋面梁板的金额为81740元,1月19日施工部分为T屋面层梁板的金额为19520元,本月小计101260元。本月工程款合计:101260元+累计上月欠款:303165元—本月付款:150975元=累计欠款:253450元。并约定本结算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均在各自的单位盖章处进行盖章。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内容载明:甲方为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为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甲方诉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案号为(2019)粤0117民初2313号,现甲乙双方自愿就该纠纷的解决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经甲乙方一致确认,乙方在2019年9月27日前应当向甲方支付货款本金253450元,诉讼费2762元以及律师费11238元,以上为最终确认金额。三、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付完第—条确认的金额后,甲方在10天之内向乙方开具金额为101260元的发票,并向乙方提交混凝土的资料以供备案,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甲方同意于乙方付款后的第二天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不遵守协议的违约行为,则应向其中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甲方有权按诉讼请求要求乙方支付其所欠的全部款项。甲方(盖章)处有甲方代理人张小伟的签名,乙方盖章处有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的图案。本案中,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对该《和解协议》的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统计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的《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结算单》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3450元,有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的《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结算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以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违约金,过高,结合最后一次结算单签订的时间、双方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日期及原告实际损失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认为被告应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违约金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为庭下达成,且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对该《和解协议》的确认材料,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345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74元,由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晓楠
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
人民陪审员 黄丽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越
书记员李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