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6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仙塘大道胜业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全。
委托代理人:梁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月,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滨涌南阁水厂办公室****房/div>
法定代表人:黄观福。
被执行人:陈长春,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陈长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粤1971民初8976号及(2019)粤19民终8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828.3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XX号】,现该不动产由本院另案(2020)粤1971执23735号统一处理。(二)本院依法前往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6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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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薛宏满
审判员 易 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