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676号
原告: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常向俊,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全。
原告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虽原告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但原告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建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