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5828号
原告:惠州市正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梁化镇光长村立新村民小组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焕光,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城仙塘大道胜业苑A栋A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全。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惠州市正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州市正品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正品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47.5元,由原告惠州市正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俏玲
人民 陪 审员 钟思敏
人民 陪 审员 赖月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