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女,201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双石于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特8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赔偿款60万元,任一笔逾期付款可按照70万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特80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李诗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