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双石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
负责人:王祝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媛,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9号。
负责人:侯志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