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双石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
负责人:王祝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媛,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9号。
负责人:侯志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