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巿驼山南。 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大瞳镇双石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