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巿驼山南。
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大瞳镇双石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