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784号
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345号(卓刀泉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571584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中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9WEKB27。
经营者:**高,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中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中酒店在兴业银行三峡伍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8×××23的银行账户存款108万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中酒店在兴业银行三峡伍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8×××23的银行账户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创鑫精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