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21民初2109号
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生全,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集贤支公司的保单保函(编号为:1046119192018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雯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