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21民初21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生全,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黑0521民初21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集贤支公司的保单保函(编号为:1046119192018000002)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雯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