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21民初2109号之二
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生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户籍地集贤县,住集贤县。
被告: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集贤华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6.66元,减半收取计11613.3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集贤县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雯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