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南汽修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葛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谭建林,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潘浩,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建林、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3执175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