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6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南汽修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葛海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南平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友谊路交叉口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西安,主任。
原审第三人:潘浩,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审第三人:谭建林,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南平旺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潘浩、谭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经通知后至今仍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同文
审 判 员 崔福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志明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