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视界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新视界标识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顾晓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