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字11910号
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15号第6层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566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5号A栋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1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
法定代表人:*自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重庆浩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