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财保319号
申请人: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52号JW27-W-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4368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5号A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州支行的存款4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黎海路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州支行的存款45万元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