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9025号
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大道二段52号JM27-W-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4368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