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696号
原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392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5号A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通知原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从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庹昌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辛国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甘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