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1036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云霄县。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5号A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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