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江管网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201号
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云榭路2号4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2T673J。
法定代表人:裴小勇。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江管网项目部,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圃街5号A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项目代表人:郭敬良。
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诉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江管网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重庆渝得利机械租赁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建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