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447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静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支付协议,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