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447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静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支付协议,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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