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92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哲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