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财保5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石梁子村大水井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4957784J。
法定代表人彭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0797D。
法定代表人乔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