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执异151号
 
案外人:***,男,汉族,199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滨路1999号1栋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21XQ。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56620P。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0545085U。
法定代表人:乔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4号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2427277A。
法定代表人:文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278号08层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2427365Q。
法定代表人:邓攀,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4号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24272930。
法定代表人:张杨,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0号附2号5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0797D。
法定代表人:乔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828号光彩建材家居城C1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67893W。
法定代表人:张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杰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幸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9044485X。
法定代表人:付世鹏,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099号C12幢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250862。
法定代表人:邓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278号08层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2427429N。
法定代表人:邓励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0号附2号5楼25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723219381。
法定代表人:张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9024097Y。
法定代表人:乔蔚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山路1号A4幢6至7层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122084Y。
法定代表人:邓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燕山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2869385E。
法定代表人:黄清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乔光富,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乔林,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谭家学,女,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黄晓莉,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张杨,女,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乔玉平,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杰威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乔光富、**、乔林、谭家学、黄晓莉、张杨、乔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认为对前述案件中查封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房屋的查封。主要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4日,***、***与**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购买**公司开发的位于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一套,总计房款为430000元。合同订立当天,***、***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430000元及房屋大修基金6953元。**公司也将案涉房屋交给***、***,二人接收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
本院经审查查明,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杰威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乔光富、**、乔林、谭家学、黄晓莉、张杨、乔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渝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渝02执403号之八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渝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公司名下的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的执行。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就案涉房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5执799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房屋,并于2021年1月6日送达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另查明,2016年9月14日,***、***与**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X号X号楼X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2.7平方米,房屋价款43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430000元及大修基金6953元。**公司也将案涉房屋交给***、***,二人接收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渝02执403号之八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因***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渝02执异19号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自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执7994号之二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即自动生效,处于首轮查封阶段。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渝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案涉房屋的行为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故案外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案外人***、***请求撤销本院(2021)渝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的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未申请复议或逾期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揭诚渝   
                     审  判  员   邹绍云
                     审  判  员   黄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春 阳
  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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