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某某,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1民初9964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999号1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7988639F。
负责人:江晓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0号附2号5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0797D。
法定代表人:乔林,总经理。
被告:乔玉平,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乔林,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黄晓莉,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杨,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56620P。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特别授权),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78912Y。
法定代表人:向远志,董事长。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被告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事诉讼代理人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8年9月3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00120182100003号),约定: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申请贷款4900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应急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785%,还款方法为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半年末的20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按期支付利息,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
2018年9月5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归还应急资金,借款金额4900000元,到期日期2019年9月4日,利率为年利率4.785%。
2019年9月4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展期合同》,确定借款本金为3352000元,将上述借款还款日展期至2020年9月5日,执行年利率4.785%,展期期间的结息方式、复利计收方式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所签订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继续有效。
2020年9月1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将上述借款还款日展期至2021年3月5日,并同时将应于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支付的利息调整至2021年3月5日支付。所签订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继续有效。
二、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8年9月3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玉平、乔林、张扬、**、黄晓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玉平、乔林、**、张扬、黄晓莉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利息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笔借款金额为14900000元。
2018年9月3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00120182100003号)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构成主债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11月9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00120182100003号)及其修订或补充。保证金金额为245000元,为定期保证金,存放期限为12个月。保证金存放期限届满,被担保人未全部清偿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本保证金转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放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2018年9月5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向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900000元。截止2021年7月26日,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181039.9元,期内利息153362.27元,罚息89652.77元,复利4312.56元。2020年6月22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扣划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合计79976.88元,用于偿还利息。2021年3月11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扣划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合计170960.1元,用于偿还本金。
四、催收情况:
2021年3月8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向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送达了《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情况:
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产生案件受理费17145元。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产生保全费5000元。2021年3月18日,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和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所接受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委托,指派胡放、雷晓霖律师为本案纠纷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000元。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
六、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1039.9元及截止到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含期内利息153362.27元、罚息89652.77元、复利4312.56元),利息合计247327.60元,本息总计3428367.5元;2.判决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3181039.9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固定年利率4.78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按半年计收);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判决本案被告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杨、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按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贷款本金、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85%,故罚息利率为年利率4.785%基础上加收50%。根据合同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确认为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不计入计算基数。结合还款明细,经本院核算,截止2021年7月26日,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181039.9元,期内利息153362.27元,罚息89652.77元,复利4312.56元。关于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目前原告能够明确的费用仅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本案中就此费用作出处理,尚未发生或者未能举证证明的费用暂不作调整。关于担保责任,原、被告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未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杨、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借款本金3181039.9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期内利息153362.27元,罚息89652.77元,复利4312.56元,本息合计3428367.5元;
二、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3181039.9元为基数,复利以153362.2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785%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乔玉平、乔林、黄晓莉、**、张杨、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90元,减半收取17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45元,由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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