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38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慧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志,站长。
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吉0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将执行款352435.70元和申请执行费4881元(共计357316.70元)存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又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诉前保全(2019)吉0381执554号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账户内的执行款328958元。因此,本院暂无法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另起案件有最终结果后再行处理此笔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