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720号
原告:刘权,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于贵华,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16号,民通财富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李慧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诉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权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权负担。
审判员  吕大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