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3129号
原告: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70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吉邦上东一号A区30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立春
二0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员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