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777号
原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锦湖大路1357H号3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李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占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