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初36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北大街4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