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2执627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失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940元。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3日内履行义务及7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又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于2018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的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的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1602执627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存款予以了冻结;本院通过对不动产中心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安辖区的房产,均预告登记在其之约公司名下。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约谈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6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光平
审判员 程 兵
审判员 曾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