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恢348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0日恢复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940元。本院曾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义务及7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6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