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8249号
原告:***,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22层(自然楼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43703E。
负责人:张智娟,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87017U。
法定代表人:朱昊,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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