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388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43703E。
代表人:张智娟,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87017U。
法定代表人:朱昊,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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