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388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43703E。
代表人:张智娟,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87017U。
法定代表人:朱昊,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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