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4615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昊,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