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3435号
原告:***,女,197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告: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87017U。
法定代表人:朱昊,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信坤,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组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朗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信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9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 爽
书 记 员 曲灵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