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黄坑矿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8661号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8号国贸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42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4号商会大厦D栋11层1101、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592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黄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黄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4079353P。
法定代表人:严福生,总经理。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黄坑矿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费用已缴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