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1004号
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4号商会大厦D栋11层1101、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592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龙岩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559593708H。
负责人:**才。
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雪 琴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