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大厦D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592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号公寓1901-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8865191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